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市局各科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公平、公开、规范实施,现将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根据省局《关于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2)的工作要求,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5%的抽查比例从上一年度存续企业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同时要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附件5,以下简称《省局计划》)的要求,覆盖全部抽查事项制定本地2024年度抽查计划。前期,根据《省局计划》各项抽查工作部署,征求了市局相关科室的意见,形成《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市局计划》),经请示局领导,为确保完成省局的工作要求,在《市局计划》中,负责实施检查工作的科室自主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其余科室共同协作完成市场主体清理吊销工作。(信用监管科、网监科、广告科、产品质量监管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抽检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科自行组织实施各业务条线检查工作;其余科室(含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三江新区分局参与到全局检查工作)
各县(区)局(含三江新区分局)要根据《市局计划》自行制定本辖区2024年度抽查计划;《市局计划》中明确需各县(区)局自行统筹组织、实施的,在制定本辖区抽查计划时务必包含该项抽查内容,整个计划抽查对象总量不得低于本辖区上一年度末存续企业总量的5%。
(二)部门联合双随机。根据中、省关于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市局正在起草《宜宾市2024年度市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征求意见稿),属于本机关牵头的事项,届时请市局机关相关科室认真完成各牵头工作,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需积极配合其他市级部门完成各配合工作。同时,各县(区)局要发挥双随机联席会议牵头职责,届时请参照《市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应制定县(区)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务必强化督导、扎实推进。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为确保本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序推进,市局机关各业务条线科室、各县(区)局即刻起按照计划合理规划时间,结合各项专项行动、日常监管工作提前组织开展检查,避免集中在下半年检查造成负担;全局性清理吊销专项工作需在上半年全部完成。市局将根据推进情况,不定期通报各科室、各县(区)局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二)强化人员力量。因本年度省局不再下放“不定向抽查计划”,除各业务条线自行组织实施的任务以外,各县(区)局要落实工作责任,鼓励、动员全局执法人员参与清理吊销专项工作中,结合双随机工作模式,与清理吊销工作一并开展。各地要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双随机工作指引(附件4)和系统平台操作学习,构建责任明确、分工合理、操作规范的常态化工作模式。
(三)运用风险分类。各科室、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须将省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平台结果与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今年在制定双随机(包含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方案时,务必100%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进行差异化分配抽取比例(其中A类低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得超过10%),提高抽查问题发现率和监管效率,落实营商环境考核要求。
(四)减少多次、重复检查。市局、各县区局确定市场监管系统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后,明确时间及时制定抽查方案,全面抽取检查对象,并统计分析抽取的检查对象,全面排查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对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充分统筹协调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附件:1.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的通知;
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2024年度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时间 |
抽查 比例 (或户数)
| 业务指 导科室 | 检查对象 抽取层级 | 备注 | |
一般 事项 | 重点 事项 | |||||||||
1 | 2024年度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
2-11月 | 4%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信用监管科 |
市局(含三江新区分局)、各县区局各自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市场主体(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市场主体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
2 | 2024年度水电气暖行业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水电气暖行业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检查 | 全市水电气暖企业 | √ | 2-11月 | 3%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价监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
3 |
2024年度直销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重大事项变更、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活动的检查 | 直销企业四川分公司(含分支机构) | √ | 4-10月 | / | 双反科 | / | 本地区无监管对象 | |
4 | 2024年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 | 2-11月 | / | 网监科 | / | 本地区无监管对象 | |
5 | 2024年度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 | 9-11月 |
5%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网监科 | 市局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6 |
2024年度广告行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企业自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 | 2-11月 | 广告风险水平高占比100% 广告风险水平较高占比3% 广告风险水平一般占比2% 广告风险水平低占比1% | 广告监管科 | / | 经与上级部门协调,本地暂不开展。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 √ | 2-11月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广告监管科 | 市局、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各自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7 | 2024年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 | 2-11月 | 1.5%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产品质量监管科 | 市局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 | 2-11月 | 100% | 产品质量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市局组织专家巡诊 | |||
8 | 2024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 | 2-11月 | 1%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食品生产科 | 市局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9 | 2024年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食品销售者(包括:校园、高风险、一般风险、入网食品销售者)经营情况的检查 | 食品销售者 | √ | 3-10月 | 3%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食品经营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10 | 2024年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第三方平台经营情况的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 | √ | 3-10月 | 同上 | 食品经营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11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情况的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 | 3-10月 | 同上 | 食品经营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12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经营情况的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 | √ | 3-10月 | 同上 | 食品经营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13 |
2024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等情况 | 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 | 2-11月 | 同上 | 食品经营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 √ | 2-11月 | 同上 | 食品经营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
14 | 2024年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 | 4-11月 | 同上 | 特殊食品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
15 | 2024年度市场在售食品“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 | √ | 6-11月 | 50%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食品抽检科 | 市局、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各自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市局抽取食用油类的50% | |
16 | 2024年度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 | 2-11月 | 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特种设备科 | 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自行抽取与检查工作 | ||
17 | 2024年度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加油机、电子秤等在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 | 2-12月 | / | 计量科 | 结合全省专项监督检查开展 | ||
18 | 2024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运行情况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 | 4-11月 | 20% | 计量科 | 市局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19 | 2024年度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新闻、出版、电视领域单位的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 | 4-11月 | / | 计量科 | 结合全省专项监督检查开展 | ||
20 | 2024年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 | 2-11月 | 140批次 | 计量科 | 市局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21 | 2024年度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 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情况 | 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 | √ | 4-11月 | / | 计量科 | / | 本地区无监管对象 | |
22 | 2024年度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标准维护及管理运用情况 | 建标企事业单位 | √ | 4-11月 | 20% | 计量科 | 市局、各县区、三新区分局各自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23 | 2024年度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 | 5-10月 | / | 计量科 | / | 本地区无监管对象 | |
24 | 2024年度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能效水效标识制度落实情况 | 企业 | √ | 6-11月 | / | 计量科 | / | 本地区无监管对象 | |
25 | 2024年度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制度落实情况 | 企业 | √ | 6-11月 | / | 计量科 | / | 本地区无监管对象 | |
26 | 2024年度市场类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 √ | 2-11月 | 企业标准1%,团体标准2%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标准化科 | 市局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27 | 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 | √ | 3-11月 | 15%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认检监管科 | 市局、各县区局、三江新区分局各自组织抽取与检查工作 | ||
28 | 2024年度专利产品(商品)监管抽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场销售商品(产品) | √ | 2-11月 | 1%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知识产权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30 | 2024年度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场主体商标使用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2-11月 | 30% (抽取总数中企业信用风险A级的抽取5%、B级的抽取10%、C级的抽取25%、D级的抽取50%、未评级的抽取10%)
| 知识产权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31 | 2024年度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2-11月 | 同上 | 知识产权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32 | 2024年度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 | 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 | 2-11月 | 同上 | 知识产权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33 | 2024年度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 商标代理机构(不含律所) | √ | 4-11月 | 同上 | 知识产权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34 | 2024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和使用情况 |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 | √ | 4-11月 | 同上 | 知识产权监管科 | 市局统一组织抽取,各县区负责检查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注:监管对象数量不足10户的,根据实际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抽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