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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4-11-01 信息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9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宾市叙州区万林调味品店销售的蔬菜干制品(干黄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万林调味品店销售的蔬菜干制品(干黄花)(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1-3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蔬菜干制品(干黄花)共计4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把控不严。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会进一步加强采购查验,严格甄选商家,履行食品安全义务,避免再次出现食品不合格的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李烧嘴农贸市场内鲜鱼摊曹林销售的其他水产品(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李烧嘴农贸市场内鲜鱼摊曹林销售的其他水产品(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26),“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其他水产品(牛蛙)共计7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阶段造成。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今后会在生产环节严格控制每一步流程,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宜宾市翠屏区琼方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3批次食用农产品(菠菜、白芹菜、香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琼方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3批次食用农产品(菠菜、白芹菜、香葱)(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1), “毒死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菠菜共计5kg,白芹菜共计5kg,香葱共计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农作物种植环节导致的。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了整改。我市翠屏区局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进一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把进货检验关,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的解释,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筠连县名芳副食店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筠连县名芳副食店销售的二荆条(辣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5),“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二荆条(辣椒)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而导致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整改,并保证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诚信经营。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筠连县筠州时代迷你生活超市销售的白衣花生米(生干籽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筠连县筠州时代迷你生活超市销售的白衣花生米(生干籽类)(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4-02)和糕点(自制)(肉松拔丝蛋糕)(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02),“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白衣花生米(生干籽类)共计25.8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是在储存环节中导致的,当事人对于该产品未能按标准储存环境进行存放。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整改,并保证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食品标准储存环境进行储存,诚信经营。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屏山大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辣(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大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辣(辣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6-03),“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小米辣(辣椒)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在种植环节。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七、宜宾市叙州区加味酥蛋糕店加工的糕点(自制)(糯米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加味酥蛋糕店加工的糕点(自制)(糯米蛋糕)(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4-12),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该糯米蛋糕共计3.1Kg。全部用于抽样,未有销售。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当事人在制作糯米蛋糕环节,使用了对重量增加不灵敏的秤,导致含铝食品添加剂超量。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更换了精度更高的秤,并承诺今后会严格控制每一步流程,同时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且不合格食品未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