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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4-11-11 信息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9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宾市翠屏区红嫂超市销售的头道香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红嫂超市销售的头道香酱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7-15),“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头道香酱油共计12瓶。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生产环节。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我市翠屏区局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进一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把购进环节,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项的解释,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宜宾市翠屏区好味鲜干鲜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和蔬菜干制品(干笋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好味鲜干鲜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0)和蔬菜干制品(干笋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0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2.5kg,蔬菜干制品(干笋片)共计6.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我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进一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把进货检验环节,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高县复兴镇慧美超市销售的香菇酱油(天然露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高县复兴镇慧美超市销售的香菇酱油(天然露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3-06-15),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香菇酱油(天然露晒)共计1件(12瓶),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经营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厂家生产过程中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再经营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高县沙河镇吴启香食品店销售的其他水产品(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高县沙河镇吴启香食品店销售的其他水产品(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0),“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水产品(牛蛙)共计1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经营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滥用兽药。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以及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再经营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高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国家禁止药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珙县洛亥陈平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珙县洛亥陈平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27),“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牛蛙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当事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进货验收质量关的把控,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江安县红桥镇蛋糕园蛋糕店加工的梅花蛋糕(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江安县红桥镇蛋糕园蛋糕店加工的梅花蛋糕(自制)(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6-03),“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梅花蛋糕(自制)共计4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2kg,未销售的2kg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不同操作人员重复添加导致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严格按照制作流程,并积极配合整改。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七、宜宾临港开发区翊翎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临港开发区翊翎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05-24), “安赛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三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1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生产环节,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进一步加强对购进货物的验收,不采购不合格产品,同时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三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经营不合格散装白酒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三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八、屏山县俊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俊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6-17),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在生产环节,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诚信经营,严把质量关,确保购进和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