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6号)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10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宾市叙州区蓉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米线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蓉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米线(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0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米线共计32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7kg,剩余部分已退回。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米线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把控不严。在我市叙州区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购进货物的验收,不采购不合格产品,同时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宜宾市叙州区炫味水果店销售的超甜香蕉和火山小米荔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炫味水果店销售的超甜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噻虫胺、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火山小米荔枝(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购进超甜香蕉共计11公斤;火山小米荔枝共计8.5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今后会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宜宾市翠屏区园购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散称白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园购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散称白芷)(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4-07),“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散称白芷)共计2Kg,现场核查时除掉因生虫自行销毁的0.1Kg,已销售1.9Kg。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了整改。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进一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把进货检验环节,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高县胜天镇谢氏副食店加工的3批次糕点(自制)(枣泥糕、拔丝蛋糕、重油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高县胜天镇谢氏副食店加工销售的3批次自制糕点分别为:糕点(自制)(枣泥糕)、糕点(自制)(拔丝蛋糕)、糕点(自制)(重油蛋糕)。(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04-0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高县胜天镇谢氏副食店共计加工该糕点(自制)(枣泥糕)1.5kg、糕点(自制)(拔丝蛋糕)3kg、糕点(自制)(重油蛋糕)3kg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生产加工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在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以及改进工艺流程,改良生产配方,不再生产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罚
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筠连县名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筠连县名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5),“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香蕉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在种殖环节中导致的,但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整改,并保证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诚信经营。
3.行政处罚
经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江安县和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长分公司销售的米粉(糯米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江安县和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长分公司销售的米粉(糯米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26),“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米粉(糯米粉)共计7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米粉镉(以Cd计)重金属超标,是由于生产厂家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了土壤被污染的原材料,导致生产的米粉重金属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要求江安县和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长分公司及时整改,立即停止从该渠道商进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索票索证职责,保证食品安全。
3.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免于处罚。
七、江安县江安镇黄家酒庄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江安县江安镇黄家酒庄销售的1批次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4-01-19),“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10L,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白酒是当事人在泸州市纳溪区走亲戚时,由亲戚推荐,在纳溪区陡坎子酒厂购进的,当事人购买了10L该批次白酒。购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供货商资质,未按要求提供该批次白酒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索票索证,积极配合整改。
3.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办案人员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