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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信息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现将10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宜宾顾大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白砂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顾大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白砂糖(规格型号:380/生产日期:2024-06-08,“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白砂糖200现场核查时已售完,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疑似是运输过程和流通环节的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进行整改,积极把控生产环节,保证生产的白砂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储存条件,同时将白砂糖的运输和存放条件告知经销商,要求经销商按照要求进行存储和运输。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白砂糖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还原糖分合格,且白砂糖在运输、流通环节的储存环境不达标等情况下也会导致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据此不能认定当事人生产的白砂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伊顿公馆分店销售不合格卤豆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伊顿公馆分店销售不合格卤豆干(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8-3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卤豆干2kg,现场核查时已售完,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查验制度,其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开始整改,并承诺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人员培训,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高县沙河镇欧五板鸭店销售不合格鲜乌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高县沙河镇欧五板鸭店销售不合格鲜乌鸡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0), “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鲜乌鸡肉共3只,现场核查时已售完,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经营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滥用兽药。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以及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再经营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高县庆符镇国华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高县庆符镇国华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11),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3.5kg,现场核查时已售完,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经营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上级生产工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以及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再经营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珙县底洞鑫敬食品店销售不合格2批次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珙县底洞鑫敬食品店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1-22、2024-04-21),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2批次散装白酒共50L,现场核查时已销售45L,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疑似在生产环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当事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宁县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宁县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山药(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4-05-10),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山药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山药不合格原因在种植环节。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开始整改,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召回销毁。同时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员工法律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索票索证义务,力争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宜宾临港开发区宝哥餐饮店加工不合格红糖馒头(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临港开发区宝哥餐饮店加工不合格红糖馒头(自制)(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8-18),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宜宾市三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红糖馒头(自制)3.5kg,现场核查时已售完,该批次产品为即食食品,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红糖馒头(自制)不合格原因是人为添加。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按规定进行添加,同时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三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我市三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宜宾市叙州区林泽祥干鲜店销售不合格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林泽祥干鲜店销售不合格鸡蛋(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08-25), “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鸡蛋共3.85kg,现场核查时已售完,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鸡蛋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用药不当。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开始整改,承诺今后会严格甄选商家,并加强采购查验,杜绝购进和售卖不合格食品。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移送至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公安分局。

长宁县云贵饭店加工不合格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云贵饭店加工不合格油条(自制)(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4-05-14),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油条(自制)共1kg,现场核查时已售完,该批次产品为即食食品,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油条(自制)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使用明矾净化过的自来水做油条。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员工学习培训,做到依法经营,确保经营的食品安全。

3.行政处理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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